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2-17 11:10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即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即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如实记录进货、储运、销售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息安全可追溯。

生产者在产品三包凭证上需详细注明产品信息、特约修理者联系方式和三包有效期。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上需注明修理者名称、修理记录和更换零部件信息。销售者需在三包凭证上注明销售者信息、开票日期、销售价格和交付日期等。流通过程中的信息变更需及时在三包凭证上更正。

农民购买产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

国家鼓励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细则,明确退货、更换、修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生产者应提供足够的备件储备和合格的修理技术支持,指导修理者培训维修服务人员。

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农民凭三包凭证享受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应保证修理质量和修理后的产品正常使用期限。因质量问题无法在30日内修复的,修理者应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等产品。

更换主要部件时,修理者需提供新部件的合格证和“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部件的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特定严重质量问题,农民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选择退货的,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免费更换同型号同等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应依法赔偿。

因生产者或修理者原因导致三包责任无法履行的,由生产者或修理者承担。因销售者或修理者原因导致三包责任无法履行的,由销售者或修理者承担。

本规定自2023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