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下如何选购肥料

发布日期:2019-03-15 06:27

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别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宣传。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量的标准。(1)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N、P2O5、K2O的次序,分别表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现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2)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余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3)若在复混肥(复合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品质证实书上证实。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造成损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规格及净含量(净重)的标注。复混(合)肥每袋净含量为(50±0。5)公斤、(40±0。4)公斤、(25±0。25)、(10±0。1)公斤四种规格,且每批产品均匀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在规定每袋净含量领域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料混杂均匀,不得以小包装情势放入包装袋中。

合格证(品质证实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品质证实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品质证实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该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格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或地址。

产品标准。复混肥或复合肥均履行国家强迫性标准GBI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履行登记证制度,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包括复混肥)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