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驾驶拖拉机的,应当申领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种类:
(一)拖拉机驾驶证;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四条 申领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经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合格;
(三)通过农业机械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通过拖拉机驾驶员考试。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提交身份证明、照片、身体条件证明、结业证书等材料;
(三)考试合格后,领取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考试内容:
(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七条 有效期:
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八条 换证:
期满换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办理。
第九条 补证:
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条 不得申领的情形:
(一)丧失驾驶能力的;
(二)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的。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