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机小型化发展和保有量快速增加,农机维修市场迅速扩大,但也产生了许多负面问题。维修过程中频繁出现的质量纠纷和事故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为减少这种情况,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外,农民在维修农机时应保持理性和理智,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拖拉机、汽车、内燃机的大修必须由具备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这些修理厂需保证大修后机车达到技术经济指标,并实行三包和明确的保修期限。农机应定期检查技术状态,确保及时修理,小型拖拉机可实行定期检测、按需修理。农机维修服务质量同样重要,我国农机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已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农民可依据这些规定选择维修服务单位。
目前,农机产品维修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厂商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点,负责售后服务和换件修理;二是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核准的持“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维修单位。农民应优先选择这些单位进行维修,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通常能顺利解决。维修完成后,应向修理点索取维修凭证和更换零件的发票,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凭此要求重新修理或更换。如纠纷无法解决,可向当地农机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重大质量问题可向法院起诉。
机具维修时,切勿选择无证维修单位或个人。维修者必须配备相应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维修业务,并接受年度审验。维修者需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质量,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维修点应严格遵守修理工艺规程和质量技术标准,农机修配厂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保证精度,提高利用率。农机故障应及时排除和修理,不得让机器带病作业。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确认排除后才能继续使用。无法自行排除的故障,需请专业人员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