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生产投入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9-05-25 19:05

1.菇房(棚)设施与器具

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制品及配套设备、塑料制品、层架材料等,牢固、安全、耐用,无毒、无不良异味,便于清洁消毒,符合人居环境卫生要求,不对环境和食用菌产品造成污染。用于辅助灭菌的设施和器具,如塑料周转筐、塑料菌袋、塑料菌瓶、透气盖等,应耐高温,且在高温条件下不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2.菌种

母种生产单位每年在种源进入扩大生产之前,要进行菌种质量和种性检验;生产用菌种要求菌丝生长整齐、活力强,不带病毒、病菌、虫(卵)和杂菌,菌龄适宜,无角变、老化、退化现象。固体菌种要在其适宜贮存的温度下存储,且不宜长时间保存;液体菌种培养好以后要立即使用。使用转基因技术育成的食用菌菌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3.空气

食用菌生产过程中接触的空气要清洁、新鲜、无污染,要尽量选择远离重工业区或空气污染严重的区域。接种室和液体菌种发酵罐通入的空气要经过多级综合空气过滤达到无毒、无害、无菌的要求;通入菇房的空气需要常规净化,一般使用综合空气过滤、臭氧杀菌等措施,空气净化后,要求无化学残留。

4.主辅材料

栽培用的主辅料应来自安全生产农区,要无虫、无螨、无霉变、无腐烂、无有害物质,秸秆类原料在作物收获前1个月不得施高残毒农药。使用畜禽粪便等材料,其卫生指标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其杀菌灭虫及除臭处理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栽培基料中不得加入化学农药,并防止有毒有害不洁物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病虫杂菌活体等)混入。

5.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包括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清洁的自来水、泉水、井水等,或者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水。出菇管理用水中不得随意加入药剂、肥料或成分不明的物质。生产用水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基质添加剂

栽培基质中不得随意或超量加入化学添加剂,可选用的添加剂主要有:尿素、硫酸铵、碳酸氢铵、氰胺化钙、过磷酸钙、磷酸二氢钾、硫酸镁、石灰、石膏粉、轻质碳酸钙等,不允许添加含有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添加剂。不能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做出安全性评价的添加剂和原辅材料代用品。

7.覆土材料

覆土材料使用天然的、未受污染的泥炭土、草炭土、林地腐殖土或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壤土,也可自制混合腐熟发酵土。要求不含病原物,无虫卵、杂菌及其它有害物质。覆土材料不允许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杀菌灭虫处理。

8.栽培基质的处理

(1)灭菌处理

栽培基质需蒸汽熟化处理的,灭菌彻底,高压蒸汽灭菌在锅内蒸汽压力达0.15兆帕、料温达126℃时,保持2小时左右;常压蒸汽灭菌在料温达到100℃条件下保持10小时左右。高压灭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质量标准,并由具有相关资质人员操作,定期检修。灭菌后的基质要进行灭菌效果检测,达到无菌状态。

(2)发酵处理

栽培基质需发酵处理的,发酵均匀,在堆料中可添加已取得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允许在食用菌生产中使用的微生物发酵剂。培养料在堆制发酵过程中堆内温度达到65℃~75℃,并按不同食用菌培养料堆制发酵要求的时间间隔和次数,进行翻堆,使培养料腐熟一致;双孢蘑菇培养料严格按二次发酵工艺要求进行二次发酵,或者按隧道发酵的工艺进行发酵处理。培养料中严禁使用农药。

9.生产器具及塑膜材料

菇房中诱杀害虫的粘虫板(30厘米×20厘米)、电子杀虫灯(15瓦)、黑光灯(20瓦)、毒饵药盆、灭鼠器、电线以及喷水、控温、通风、采光、消毒、采菇、整理筛等器具,安全、有效,质量合格。菌袋、筒膜和菌床薄膜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10.常用药物及计量器具

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控制和减少各类药物的使用,必需时须采用低毒低残留或无残留、选择性强的高效药物安全防治,可选用已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上登记的农药,在无菇期于菇房环境中限量使用;有限度地使用生物农药;限量使用部分食品防腐保鲜剂;不宜使用甲醛对菌袋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根据病虫危害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科学的施药方式,使用合适的施药器具,配药时使用标准称量器具,如量筒、量杯、天平、小秤等。

11.禁用农药

执行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2017年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有异味异色污染及对生产操作人员危害大和重金属制剂、杀鼠剂等化学药物;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产中规定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得在食用菌子实体上使用化学农药、活体微生物制剂、非农用抗生素、医药抗菌剂和生长激素类物质。

12.采收及采后处理投入品

(1)采收用品

采菇人员戴头套、口罩和乳胶手套,进入工厂化生产菇房穿专用鞋套和工作服,采收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采菇周转容器刷洗干净,并消毒处理。

(2)包装及加工材料

鲜菇包装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内包装塑料膜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及印有铅字的包装纸等包装鲜菇;不得使用硫磺熏白;不得使用含有亚硫酸盐、甲醛、荧光增白剂等有害物质的水液漂洗鲜菇。干菇采用脱水机烘干,烘干的设备、热源材料及用具、用品、包装材料,以及盐渍、制罐或调味保鲜等加工漂洗用水、护色保鲜剂、用盐及调酸剂、浸泡用水、加工调味剂、防腐剂及因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添加剂、化学药品等投入品都不得随便加入和过量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3)运输贮存

高温季节鲜菇采用冷链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用具、用品及包装材料等投入品,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备注:本规程摘编于DB37/T1533-2010《食用菌生产投入品质量安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