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生产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8-09-18 13:13

1.食用菌生产投入品

食用菌生产投入品指贯穿于食用菌产前、产中、产后整个生产过程,从生产源头,经栽培、采后处理,到加工、包装、贮运各环节,所涉及的栽培基质、生产资料、专用物品和器具等。

2.食用菌生产场所环境

生产场地应清洁卫生,生态环境良好,人流与物流分离、有菌与无菌区隔离,接种车间要达到万级净化。

3.食用菌生产设施

菇房中可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黑光灯、毒饵药盆、灭鼠器等器械诱杀害虫(鼠)。通风口和门窗安装防虫(鼠)网预防害虫(鼠)侵入。栽培袋、栽培瓶、管理设施符合相关质量安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且保证人身安全,经相关检验合格后使用的锅炉、灭菌锅等压力容器,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4.使用准则

(1)菌种

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引进、筛选、培育和繁育。使用转基因技术育成的食用菌品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液体菌种生产所用的培养基、消泡剂、缓冲剂等无毒无害。固体菌种的母种、原种、栽培种要求菌丝活力强,无污染,使用的配方原料和器皿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主辅材料

秸秆类、林果枝桠在收获前1个月不应施高残毒农药,加工下脚料加工过程安全、无毒。禽畜粪的杀菌灭虫及除臭不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处理。栽培基料、畜禽粪便中不应加入化学农药,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农药、重金属、病虫杂菌活体等)、抗生素、重金属及不可降解塑料等混入。

(3)生产用水

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清洁的自来水、泉水、井水等,需达到饮用水标准。喷水中不应加入药剂、肥料或成分不明的物质。

(4)栽培基质添加剂

栽培基质中不应加入含有激素类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添加剂。不应使用未经有关部门作出安全性评价的添加剂和原辅材料代用品。

(5)覆土材料

覆土材料应使用未受污染的草炭土、林地腐殖土或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壤土,也可自制混合腐熟发酵土,经过发酵用于蔬菜、花卉基质的人工草碳、基质不能用作覆土材料。要求干净、卫生,无可见杂菌。覆土材料不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杀菌灭虫处理。不可添加不明化学成分的增产剂,可添加明确成分、浓度的微生物菌剂。

5.栽培基质处理

(1)灭菌

栽培基质需灭菌处理的,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在锅内蒸汽压力达到0.15兆帕后,应持续保持2小时以上;采用常压蒸汽灭菌,在料温达到100℃后,应持续保持8~12小时。高压灭菌设备应经检定合格,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2)发酵

栽培基质需发酵处理时,可在堆料中添加已取得微生物肥料登记证或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证、允许在食用菌生产中使用的微生物发酵剂。可添加安全的温室气体减排抑制剂。培养料在堆制发酵过程中堆内温度达到65℃~75℃,并按不同食用菌培养料堆制发酵要求的时间间隔和次数,进行翻堆,使培养料腐熟一致;双孢蘑菇、姬松茸、褐菇培养料严格按二次发酵工艺要求进行二次发酵,以隧道发酵最佳。

(3)生料栽培

生料栽培原料新鲜无霉变,不能添加任何高毒农药、杀虫剂、杀菌剂,可适当添加化肥。羊肚菌大田栽培,营养袋需进行灭菌处理。

6.病虫害防控药物

不应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化学农药、重金属制剂、杀鼠剂及对生产操作人员危害大的药物;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应在食用菌子实体上使用农药及生长激素类物质,不应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和非农用抗生素制剂。

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和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优先选择使用微生物源、植物源农药防治病虫害。必要时有限度地使用低毒低残留或无残留、选择性强的高效药物安全防治,可选用已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上登记的农药,在无菇期于菇房环境中限量使用。空间消毒剂宜使用紫外线消毒和75%的酒精消毒,不宜使用甲醛对菌袋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不应随意、频繁、超量及盲目施药。

7.采收及采后处理投入品

(1)出菇管理

不可使用未登记、不明成分的各种增产剂。

(2)采收

采收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采菇人员戴口罩和乳胶手套,进入工厂化生产菇房穿专用鞋套,采收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采菇周转容器刷洗干净,并消毒处理,采收前6小时内不能喷水。

(3)保鲜

不能使用任何保鲜剂。

(4)包装及加工

不应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及印有铅字的包装纸等包装鲜菇;不应使用硫磺熏白;不应使用含有亚硫酸盐、甲醛、荧光增白剂等有害物质的水液漂洗鲜菇。食用菌烘干的设备、热源材料及用具、用品、包装材料以及盐渍、制罐或调味保鲜等加工漂洗用水、护色保鲜剂、用盐及调酸剂、浸泡用水、加工调味剂、防腐剂及因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添加剂、化学药品等投入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推行食用菌产品包装标识上市,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整个溯源体系。

(5)贮存运输

高温季节鲜菇采收后要及时放入0℃~5℃的冷库中预冷、整理分级、冷藏保鲜。长途运输时采用冷藏车运输。贮藏保鲜、加工运输设备、用具、用品及包装材料等投入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8.食用菌安全生产投入品使用

不应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化学农药、重金属制剂、杀鼠剂及对生产操作人员危害大的药物;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应在食用菌子实体上使用农药及生长激素类物质,不应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和非农用抗生素制剂。

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和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优先选择使用微生物源、植物源农药防治病虫害。必要时有限度地使用低毒低残留或无残留、选择性强的高效药物安全防治,可选用已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上登记的农药,在无菇期于菇房环境中限量使用。空间消毒剂宜使用紫外线消毒和75%的酒精消毒,不宜使用甲醛对菌袋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不应随意、频繁、超量及盲目施药。

备注:本规程摘编于DB37/T1652-2010《食用菌生产投入品使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