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混用需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日期:2018-08-11 06:33
问:
请问除草剂混用需遵循哪些原则?

在把不同除草剂品种混合使用时,除草剂间会相互作用,其互作类型可分为:加成作用、增效作用和拮抗作用。除草剂的混用,相互的化学反应会影响除草剂的使用效果。了解其相互作用方式,才能达到混用的最佳效果。因此,除草剂混用时要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1.必须要增效,有相容性,无药害:除草剂相互之间应具有增效或相加作用,同时其物理、化学性必须能兼容,混用后不能出现沉淀、分层、凝结现象。对农作物不产生抑制和药害。

2.混用不能有拮抗作用:两个或两个以上除草剂混用时,除草剂之间不能产生拮抗作用,混用后对作物的药害不以增加。如精恶唑禾草灵与苯氧羧酸类及苯甲酸类除草剂品种混用时会产生严重拮抗作用,显著降低禾草灵活性。

3.根据杂草种类、发生程度、土壤质地等因素确定:根据田间杂草群落变化、发生程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对症下药,避免盲目混配而成造成药剂浪费,提高使用成本。

4.混用杀草谱不同,使用方法要一致:混用除草剂品种最好为不同类型或不同作用机制的产品,最大限度的提高除草效果,延缓抗药性的发生。如防治禾本科杂草的除草剂和阔叶杂草的除草剂混用以便扩大杀草谱。

5.主要特点相结合:如速效性与缓效性相结合;触杀性与内吸性相结合;残效期长与残效期短相结合;在土壤中扩散性大的和扩散性小的相结合;吸收部位不同的相结合。

6.杀草原理不同的除草剂品种混用:如光合作用抑制剂与细胞分裂剂混用,色素合成剂与生长抑制剂混用,有利于控制杂草抗药性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