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植物生长调节剂用量

发布日期:2017-12-26 02:48

植物生长调节剂对农作物生长不可或缺、贡献良多,但因其对使用技术要求较高,一旦有误差就可能产生药害,因此亟须加强科学安全应用。6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发展与应用交流会上,多位行业管理者和科研工作者就如何促进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其明显的独特性,必须从产品登记上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且对农户加强培训,指导农民正确使用。

近年来,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底,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企业272家,年生产销售产品约10万吨,涉及75种作物,56种用途,年生产应用面积约20亿亩,形成了从原料供应、研究、生产、销售到推广应用的产业链,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在自主创新、应用指导、科学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此次会议上,中国农业大学农学系副教授谭伟明指出,在目前的制剂登记产品中,乙烯利、复硝酚钠、赤霉酸和多效唑占近一半,其中,原药和制剂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四川、河南三省,国外企业在中国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较少,约占5%~6%。

会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科学安全应用成为讨论重点。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郑先福表示,植物生长的功效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作物品种、生长周期、施药部位、调节剂品种、施用浓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条件等。正因如此,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技术有很高的要求,一旦出现误差,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药害成了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如使用时期、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不正确都会导致药害,随意将调节剂复配使用也可能会出问题。他表示,同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不同农作物品种的使用剂量也不同。即便大多数人认为非常广谱、安全的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胺鲜酯,也曾在大连油桃上出现过药害。因此,企业有义务做好宣传和科普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作物化学控制研究中心教授段留表示,由于植物调节剂针对性很强,在应用量少、用量准确的情况下,增产增收、改善品质的作用明显。植物生长调节剂最好是一个作物对应一个制剂,因为即便是同一种作物(或不同品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敏感性也不同,会出现时间效应、浓度效应、位置效应,而且调节剂的相互作用和配合使用都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如2,4-D在20mg/kg时有防止落花落果作用,100~500mg/kg时则起到抑制生长和萌发作用。影响调节剂效果的因素除了调节剂产品本身外,还有调节剂的辅剂,以及用药技术(处理时期、部位、处理方法、处理剂量浓度、次数)和外部环境因素。近年来连续发生的调节剂问题,无不与使用不当有关。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颜亚奇表示,最好要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植物的生理特点,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理效应往往与植物的生长发育时期相关,不同生长期使用可能有不同的生理效应。因此使用时不能按统一标准。一个产品应先小区试验,找到合适的用法用量后再扩大推广应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评审处研究员秦冬梅表示,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今年3月1日起已经实施。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十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其中就新增了多效唑、乙烯利等七种调节剂在稻谷、小麦和瓜果等多种作物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外,烯效唑、甲哌鎓等调节剂在多种作物上的残留限量标准也即将发布,农业部还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秦冬梅表示。

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仍然存在研发力量分散、自主创新能力弱、行业集中度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众多与会代表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应该加强技术创新,企业和科研单位应该联合组织起来,共同打造自主创新平台,聚集力量,联合攻关,组建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发挥主流生产企业的引领作用、政府的扶持作用和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共同促进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