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发布日期:2021-11-12 06:31

一、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五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文件: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证书复印件;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

3.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包括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

4.有关部门、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5.村民委员会、镇街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